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步履艰难“阳光法”

1999-06-2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龙宗智

在各国反腐败的斗争中,实施“阳光法”是一项重要举措。1995年,我们颁布了第一部“阳光法”(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称作“法”):《关于党政机关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》。此规定仅要求申报人从1995年下半年起,半年申报一次,应当说要求不高。然而,执行情况并不乐观。笔者也曾忝列申报人员范围,但几年来不记得有谁让填过有关表格。

笔者建议,从制度本身和制度实施两个方面入手,切切实实地将“阳光法”贯彻下去,使其成为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手段。

首先,制度本身要做适当改革:一是立法形式。为了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,便于进入法律程序,有必要提高立法规格,使其从党纪政纪文件上升为国家的立法。二是申报财产范围。申报内容不应仅限于工资福利和劳务所得,应包括其全部不动产和动产,包括其配偶子女的财产。三是申报公开制度,使公民能够随时了解查询,这是最重要的监督和防止申报不实的手段。四是对拒不申报和申报不实者严加惩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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